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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通讯费税务筹划方案解析

2018/7/13 17:06:11来源:西安会计教练会计网课教育平台
 

一些企业给职工报销通讯费,虽然通讯费用是企业的“小”支出,但汇集起来也不是个小数,而且是每月必须发生的支出。对职工通讯费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,有利于节约税负。西安会计网络视频课程整理讲解如下:

职工通讯费相关财税政策

之一:财政部《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》(财企[2009]242号)第二条:“企业为职工提供通讯待遇,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,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,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,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;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,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”。

之二:税务总局《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函[2009]3号)第二条“工资薪金总额”,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,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。就是说报销的通讯费不作为工资总额,作为职工福利费项目。

之三:财政部、税务总局《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》(财税[2014]43号,以下简称财税[2014]43号),税率分为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两档,档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%,第二档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%,以后索取的通讯费发票将是增值税发票,发票由国税局管理。

职工通讯费纳税筹划方案分析

(一)通讯费纳入工资表货币化发放与报销通讯费发票

(二)“营改增”后通讯费发票个人名称与单位名称

乙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,公司规定通讯费以票报销,高管通讯费标准1 000元,共5人;中层干部通讯费标准500元,共20人;普通营销人员标准为300元,共200人。通讯费金额较大,每月报销通讯费合计达75 000元。

「方案一」假若2014年8月底,个人向电信部门索取发票,根据令第538号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》第二十一条“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,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。”之规定,是无法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,而只能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75 000元,无进项税额,企业不能抵扣增值税。

「方案二」个人手机卡统一过户给单位。

乙企业2014年8月初将手机用户由单位行政部统一到电信公司办理过户,过户到企业名下,这样,企业可以控制成本又可以降低因业务人员离职而带来的业务流失。那么,8月的话费75 000元(其中:基础电信服务为60 000元,此外增值电信服务15 000元),即可在月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,价税合计75 000元,根据财税[2014]43号,其中增值税额为:60 000×11%+15 000×6%=7 500(元),根据《增值税暂行条例》第八条“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,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”,抵扣后实际支出75 000-7 500=67 500元。

两个方案比较,明显可见后一个方案既符合会计制度规定67 500元可以列支“管理费用”,又符合税法规定增值税抵扣7 500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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